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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自由時報A3報導「台灣是48國共有?歷史師質疑新課綱錯很大」,坊間有新課本指出,依1952年「中日和約」第四條之規定,馬關條約一併無效,台灣及澎湖的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歷史老師張文隆認為新版課本以缺乏國際法正當性的論述,強化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弱化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住民等議題,係課綱微調所導致,主管官員違法濫權,人民要站出來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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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1952年)的前言指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均認為由於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亟待解決;爰經決定締結和平條約,……爰議定條款如左:」,其中第四條規定,「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基隆英文家教推薦 高雄英文家教費用 台南英文家教費用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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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之簽訂係依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為基礎。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一條規定「雖有本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國仍得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二項所規定之利益;韓國亦得享有本約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之利益。」按第二條乙款規定「日本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由此可知,中國沒有享有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條款)所規定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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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全權代表葉公超部長,曾於1952年7月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葉部長指出第二條部分,「因格於金家教班收費 新竹家教網 高雄家教老師山和約之規定,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定其歸還我國。」第十條部分,「惟在法律上因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未明定台灣、澎湖之歸屬,故有此項補充規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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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日本均未把台灣及澎湖群島讓渡給任何特定之實體。亦即,台灣和澎湖群島並未包括在任何現有的國際安排,對此地區的主權屬於未解決的問題,仍待未來國際解決。此項論點在美國國務院「The Status of Taiwan、台灣的法律地位(1971年7月13日) 」曾有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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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際法原則,雙方或多方共同簽訂和平條約來結束戰爭狀態。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都沒有處理台灣及澎湖群島主權的歸屬問題。如果自我解釋,認為依中日和約第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已收回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根本不合國際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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